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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发]关于开展2019年度山东省瞪羚企业、独角兽企业认定和培育工作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9-10-19     文章来源:山东省品牌建设促进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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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9〕24号),按照省委、省政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部署要求,根据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》(鲁发〔2017〕21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(2017-2019)〉的通知》(鲁中小企局字〔2018〕5号),省工信厅组织开展2019年度山东省瞪羚企业、独角兽企业认定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

(一)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。

1.在山东省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在山东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申报主体的,只认可分支机构相关数据,母公司数据不可合并申报。经营、纳税 和信用情况良好,无违法记录、无重大安全事故。

2.重点支持“十强”产业。交通、电力、烟草、矿产、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、基建、银行业不在申报范围。

3.瞪羚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(满三个会计年度),尚未在境内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、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。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。

4.独角兽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,进行过私募融资且尚未上市。投资方为原控股或实际控股人的,不认定为私募融资。

(二)瞪羚企业认定标准。

1.定量指标。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
(1)企业成立或转型(指产品或模式的转型)时间不早于2006年,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,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%。

(2)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08年,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(含),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%;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(即10年内突破10亿元),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。

(3)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0年,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(含),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%。

(4)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3年,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(即5年内突破5亿元),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。

2.创新性指标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:

(1)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或主导参与制定国际、国家标准1项以上。

(2)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,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%;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,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.5%以上。

3.信用指标。参照《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》、《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》,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指导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,通过专业模型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分,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75分(不需要企业自行提供,由第三方机构统一出具,下同)。

4.新业态、新模式指标。基于搜索引擎、即时通讯、移动支付等TMT产业的企业;基于大数据、电子商务、物联网、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;基于互联网思维,围绕目标客户、产品和服务、盈利渠道等方面实现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,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,且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40%以上。

(三)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。

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: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,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,且达到该估值时的融资股权占比合计不低于5%;企业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85分。


联系方式:

山东省品牌建设促进会:0531-66666602

邮箱:sunchen@sdis.cn

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俱乐部1019房间

邮 编:25000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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